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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函文-公路總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部分條文,其中第63條之2施行後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記點.講習.吊.扣銷駕駛執照等違規行為,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辦理歸責駕駛人將依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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