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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交通部公路總局109.05.18路運稽字第1090057055B號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8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1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109年上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路總局權宜措施如下:
1.109年上半年:得以業者所屬駕駛人受「公路總局補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汽車運輸業轉型培訓執行計畫」之培訓課程替代之(不以於109.06.30前受訓完畢者為限)。
2.自109年下半年起: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每半年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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